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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招牌照明应符合环境亮度区域的相关规定
来源: | 作者:IDNORD | 发布时间: 2023-03-06 | 58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外招牌设计、制作、施工、安装、验收、维护和检测等要求,根据《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令41 号公布)规定,制定《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(2021 版)》,自2021 年3 月1 日起执行。

户外招牌照明应符合环境亮度区域的相关规定。

环境亮度区域按照表1进行划分。

表1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

环境亮度类型无照明区域低亮度区域中等亮度区域高亮度区域
区域代号E1E2E3E4
对应的区域森林公园、天文台周边、自然保护区居住区、医院等一般公共区城市中心区、商业区

不同环境亮度区域、不同面积的户外招牌照明的平均亮度限值不应超出表2、表3的规定。

表2内透光、外投光招牌平均亮度的限值单位:cd/m2

招牌面积m 2环境亮度区域
E1E2E3
E4
S≤0.550400800
1000
0.5<S≤240300600
800
2<S≤1030250450
600
S>10不宜设置150300
400
注1:招牌采用外投光照明时,应控制投射范围,散射到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%。注2:外投光招牌的亮度均匀度U1(Lmin/Lmax)宜为0.6~0.8。


表3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的亮度限值单位:cd/m2

环境亮度区域E1E2E3E4
表面亮度的最大限值504008001000
注1:表内是晚上的数值(18:00~次日6:00,夏季为19:00~5:00),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;注2:动态招牌夜间的限值是表内数值的一半。


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与居住建筑、医院住院部、养老院、寄宿制学校等居室窗户的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


表4电子显示装置类招牌(字符式除外)与居住建筑居室及相关居室窗户的距离限值

装置面积(m2)
环境区域
E2(m)E3(m)E4(m)
213139
10292920
20404030
40575740
50646445
100909064
15011011078
20012712790
250142142100
300155155110
350167167118
400179179126
450190190134
500200200141


户外招牌内容应当合法、真实、健康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及上海实施办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等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,遵循公序良俗,弘扬社会正能量。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,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译写规范,与中文意思相符,版面构图应以汉字为主、外国文字为辅,不应单独使用外国文字(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规范有规定的除外)。(附录D)


户外招牌产品鼓励应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应符合安全、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。


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、生产经营场所建(构)筑物用地范围内的建成绿地内设置户外招牌的,应符合《上海市绿化条例》相关规定,并应事先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。


以上凡是用“宜”规定的建议值,一般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在建议值以内取值;特殊情况下,可超出建议值的20%以内取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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